華林證券“紅博會展”底層資產二拍流拍,“以物抵債”或成解決之道
8月12日晚間,華林證券再次披露關于涉及仲裁的進展公告,“紅博會展信托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紅博會展專項計劃”)相關底層資產再次流拍。
公告稱,“紅博會展專項計劃”相關底層資產包括位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的商業(yè)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總面積分別為119559.76平方米和82730.30平方米。底層資產于2024年8月8日10時至2024年8月9日10時止在“京東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了第二次公開拍賣,本次拍賣結果為流拍。此前,第一次公開拍賣的起拍價為13.53億元,同樣以流拍告終。
面對連續(xù)兩次的流拍,華林證券表示,為切實維護公司及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作為管理人繼續(xù)秉承勤勉盡責的態(tài)度,積極推進“以物抵債”等資產處置程序,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拍賣事項和近期華林證券面臨的兩起仲裁案件也有關聯(lián)。根據華林證券此前的公告顯示,大連銀行和民生證券同為“紅博會展專項計劃”的投資人,因對該專項計劃違約責任存在爭議,兩家機構分別對專項計劃的管理人華林證券提起仲裁。
需賠償大連銀行2.28億元
“紅博會展專項計劃”是華林證券作為管理人的一個資產證券項目,據了解,專項計劃本質上是一份信托受益權ABS,該類ABS多以信托受益權為基礎資產,以其所產生的穩(wěn)定現(xiàn)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
該專項計劃在2017年9月設立,發(fā)行規(guī)模為9.5億元。申請人大連銀行認購了“17紅博04”、“17紅博05”和“17紅博06”資產支持證券,總計約為2.28億元,而民生證券認購的“17紅博06”和“17紅博07”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共計1.75億元。
由于該專項計劃服務機構哈爾濱紅博會展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未能及時、足額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xiàn)金流歸集到專項計劃監(jiān)管賬戶;特定原始權益人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信托貸款還款義務和差額支付義務;擔保人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保證責任,導致案涉專項計劃于2018年10月8日未能按期完成收益分配,觸發(fā)專項計劃違約條款。
因對該專項計劃違約責任存在爭議,2022年5月,大連銀行向華林證券提起仲裁。截至目前,大連銀行與華林證券之間的仲裁結果已經公布,華林證券需對大連銀行的本金損失約2.28億元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華林證券已在2023年計提預計負債,而華林證券也因該仲裁事項的賠償,對2023年整體業(yè)績產生了重大影響。
同時,仲裁也明確,如果案涉專項計劃在之后的底層資產處置中有可分配財產,大連銀行后續(xù)在清算后可獲得的案涉專項計劃分配財產應扣減華林證券已賠償?shù)慕痤~。
與民生證券仲裁結果尚未確定
民生證券則在近期提出仲裁申請。7月3日晚間,華林證券發(fā)布公告稱,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發(fā)出的關于“紅博會展專項計劃”的仲裁通知,申請人民生證券認為被申請人華林證券存在未勤勉盡責地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情況,請求裁決償還其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1.75億元,以及相關利息損失、律師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費用約0.41億元,共計2.16億元。
對此華林證券稱,由于本次仲裁處于案件受理初期,尚未開庭審理,且案涉專項計劃底層資產已在拍賣過程中,公司是否實際產生損失以及損失金額取決于相關底層資產的處置情況及最終的仲裁裁決結果。本次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華林證券或將推動“以物抵債”?
作為紅博會展專項計劃的管理人,華林證券已經啟動專項計劃項下底層資產的處置程序。相關底層資產為位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長江路與紅旗大街交角處商業(yè)及辦公區(qū)部分的建筑面積119,559.76平方米商業(yè)房產和82,730.3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華林證券6月14日發(fā)布的《關于涉及仲裁的進展公告》,上述底層資產已于7月14日公開拍賣,掛牌價約13.53億元,但因無人出價而流拍;8月8日至8月9日10時,華林證券進行了第二次公開拍賣,掛牌價降至12.18億元,同樣因無人出價,最終再次流拍。
由于底層資產流拍,可能會導致華林證券無法立即通過拍賣方式變現(xiàn)底層資產以償還債務,增加了資金回籠的不確定性,并可能進一步導致底層資產貶值。
但也有法律專業(yè)人士指出,在司法拍賣中,拍賣流拍并不意味著相關資產將“砸”在手中無法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除了拍賣外,還有變賣、以物抵債等多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華林證券下一步有極大可能召開持有人會議,并積極推動進一步的資產處置,而“以物抵債”大概率是唯一的選擇。
華林證券亦在公告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2020年修正)相關規(guī)定,流拍情況下,申請執(zhí)行人有權向法院申請以物抵債。如申請執(zhí)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法院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zhí)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zhí)行措施的除外。若債權人最終不接受“以物抵債”,則等同于放棄其債權優(yōu)先受償?shù)臋C會。因此,若債權人仍希望直接追回損失,資產處置最終將不可避免的走向“以物抵債”的路徑。